北京医保患者转诊规定
发表日期:2016-09-12 阅读量:次
1. 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医保患者,必须持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及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表》,到医保办办理统一的审批盖章手续。
2. 经治医师在疾病诊断书治疗建议一栏中写明转入医院名称(三级定点医院)、本院无法检查治疗(医保基金可支付)的项目、原因和期限。
3. 转诊费用先由患者垫付,转诊完成后患者必须准确提供转诊费用的明细清单、收据、处方及《医保患者转诊告知书》,出院处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记帐,若发生自费项目一律由患者个人负担,医保基金不予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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